台北/ 華僑救國聯合總會第14屆第1次臨時會員大會,8月27日通過組織章程修訂案,將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僑聯總會此次會員大會於27日上午11時在祥福餐廳舉行,由簡漢生理事長主持,會後聚餐聯誼。
簡理事長致詞表示,僑聯總會係以服務全球華僑華人為宗旨,組織涵蓋國內及海外,但依人團法規定於民國93年修訂之現行運作章程中,尚未能納入僑聯海外組織之架構與運作,可謂美中不足,故自上屆起即有修訂僑聯章程之議。
為確保僑聯海外組織之法律地位,並強化其運作,期能使海外組織之存在與運作,符合現行相關法律之規範。為達到此一目標,新章程中對海外組織有明文之保障,使僑聯海外組織之運作,不因人事之更動而受到影響。
僑聯總會為此成立章程修訂委員會,曾開會三次,集思廣益,納入各方意見;並充分參考各相關民間組織,尤其是設有海外分支單位或組織者的章程,做為僑聯章程修訂之依據,內容條文均依人團法的相關規範制定。
該章程修訂草案已於7月30日第14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討論通過,依法律程序,仍須經過會員大會之認可才可施行。
會中有李錦元、曹一之、丘亮實、張震西、陳渭成、李兆民、李勝文等會員發表意見。
「第四章海外組織與職權」全部條文如下:
第二十三條:本會基於創會歷史與傳統,理事長、理監事會及秘書處均應全力維護並發展本會在海外組織之運作,期能達成本會成立宗旨及任務中所揭櫫之目標。
第二十四條:本會為推動海外工作需要,設立海外理事會,在世界各僑區,聘任各地僑彥,擔任本會之聘任常務理事、理事、顧問等職務,協助本會在各該僑區聯繫並服務華僑,其組織規程另訂。海外理事會理事長由本會現任理事長兼任。會務運作,由本會秘書處併同辦理。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視情況需要,在各僑區設置本會辦事處,以協助本會推展當地之業務;各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得由聘任職員兼任,均以與本會直接聯繫為原則,但應將本會委辦或聯繫事項告知各該區本會其他聘任之職員。
第二十六條:前述之聘任職員均為義務膱,每次聘期為四年,連聘得連任,凡本會在海外聘任之職員均為本會當然海外會員。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視情況需要,在各僑區 (城市)成立分會,每一僑區(城市)以設一分會為原則。
分會之設置須符合下列要件﹕
一、宗旨及任務應與本會之精神相符。
二、須依當地政府之法律規定成立。
三、會員應有50人以上;本會在各當地所有之聘任職員均為當然會員,分會會員即為本會海外會員。
四、經費需自給自足。
第二十八條:分會或其負責人若有不正當或違法行為或危害本會權益或名譽時,本會有權立即撤銷予該分會或其負責人所有之授權,所有法律責任均由該分會或其負責人承擔,概與本會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