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決定從99年1月1日起,僑生在未取得許可證時,在台北市打工將不會被罰。勞工局長蘇盈貴表示,檢討相關法規後,市政府將改以輔導方式協助辦理許可證。
蘇盈貴局長表示,98年1月,已先針對「泰緬孤軍後裔」無國籍僑生頒布行政命令「免罰」,12月9日他又簽署行政命令擴大範圍,只要來台求學、且在台北市工讀的華裔僑生,包括越南、泰國、菲律賓籍僑生都適用。大陸、港澳生則另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不在適用範圍。
但是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3項規定,僑生非法打工被查獲,需處3萬以上至15萬以下罰鍰,也應立即出國,且3年內不得在台灣工作,如有打工需要,則必須配合法令與相關勞工安全資訊並申請工作證。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第二科科長吳海燕指出,僑生多半來自經濟能力較弱地區,申請許可證需檢附成績單,但剛來台的僑生沒成績單就不能申請許可證、打工,生活費成問題,如此裁罰並不合理。
她表示,更有僑生邊工讀邊申請許可證,相關單位查察發現「違法」開出行政裁罰,但僑生繳了罰鍰、出境後許可證才核准,僑生卻已無法再來台,學業生涯也終結。
吳海燕表示,市府的行政命令主要根據「行政程序法」第7條,當行政單位「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綜合聯合報等媒體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