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鼓勵海外華裔學生回國升學,教育部於 97年 12月 25日第 622次部務會報審議通過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修正草案,該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就讀國內大學僑生於畢業當年度即可申請就讀大學碩士班、明確規範僑生不得就讀學校或學程、落實未成年僑生在臺監護人機制及僑生如不具學生身分,則僑生身分應隨即中止 等,使僑生來臺升學應備條件更加明確,並強化僑生在臺輔導及管理措施 。
由於政府政策積極推動大學校院國際化,各大學校院紛紛到海外加強宣導,提供熱門科系及優惠入學條件供外國學生申請,依現行規定,國內大學畢業的外國學生可採申請方式就讀大學碩士班,而國內大學畢業僑生必須離開臺灣連續 2年以上,方可以申請方式再度來臺就讀大學碩士班,否則必須與國內學生競爭並採相同的錄取標準,此不僅造成僑生與外國學生升讀大學碩士班權益不同,且間接鼓勵華裔學生選擇以外國學生身分來臺就學,故放寬現行 國內大學畢業僑生升學管道,使 僑生與外國學生就讀大學碩士班管道趨於衡平。
有關僑生回國就學,本次修正明定以分發正規學制的學校日間部為原則,並明確規範僑生不得申請或自行就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的班別,否則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而畢業後才發現者,亦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對於從海外申請回國就讀五專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僑生,考量其尚未成年,如無家長或法定代理人在臺照應生活並提供足夠財力支援,恐將影響其在臺生活及學習成效,且易衍生社會問題,故本次修正規定該等僑生應檢具在臺監護人同意書,其在臺監護人財力資格條件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並以擔任一位僑生之在臺監護人為限,以落實未成年僑生在臺監護人機制。
至於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且未繼續就學者,依現行規定仍有1年之寬限期得以維持僑生身分,但因實際上已不具學生身分,且來臺就學居留目的也已消失,為避免本辦法規定與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居留相關規定互相抵觸,所以取消寬限期,僑生身分經中止後,逕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居留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對以上修正草案如有疑問,可直接與教育部僑教會江奇晉先生連絡,電話: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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